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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三社区 > 谈天说地 > [转贴]上海一女子30余万元彩礼,收下后既不结婚也不退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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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ms16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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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贴]上海一女子30余万元彩礼,收下后既不结婚也不退钱

近期,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)审结一起涉及大额礼金的婚约财产纠纷。

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情侣关系,二人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,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。恋爱交往期间,张某为与李某缔结婚姻,以现金交付和转账等形式向李某支付彩礼礼金等30余万元。其中,部分款项张某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为“礼金”。
该款被李某退回后,张某又按李某要求,重新转账并备注为“自愿赠与”。后因李某不同意登记结婚,且就款项返还问题协商无果,张某遂诉至法院,要求李某退还全部费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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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张某诉称:恋爱期间,自己向李某支付财物均系以与李某领证结婚为条件的赠与,凡较大额度转账,李某均要求备注中明确“无偿赠与、赠与”等字样,然而李某对领证一事始终拖延。自己无奈要求其退还彩礼等费用,李某不予理会。故
诉至法院,主张李某退回全部费用。

被告李某辩称:转账备注明确标注“自愿赠与”,应视为张某无偿赠与自己的财产,不得撤销或返还。

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当事人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,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,应当予以支持。

本案中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被告进行财产支出,在首次向被告转账时已明确为礼金,后虽经被告退回后修改备注为“自愿赠与”,但该款项性质仍需结合转账背景、款项用途以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认定。法院经查证认为该款项更
符合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,属于彩礼,应根据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予以处理。

最终,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双方的实际情况,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约20万元。

江苏新闻综合上海闵行法院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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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贴时间2026-09-17 02:40:59 IP: 隐藏 编辑 删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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